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文章来源:校企合作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5-31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摘要 :“订单培养”是21世纪初在职业院校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形式。本文从“订单培养”的内涵入手,分析了 “订单式”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造高职院校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政策上支持企业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校企合作促进的作用,建立订单培养的预警监控机制等对策。
关键词:  高职教育订单培养;困境 ;对策
高职教育是一种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类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都是衡量一所高职院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最重要标志。如何提高高
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呢?大量实践表明,订单培养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改革统招统分的办学体制后,一些职业院校就开始积极与企业开展合作,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以使自己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受企业的欢迎,并以此来推进学校的就业工作。其中,“订单培养”就是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作为培养方面的高职院校与作为用人方面的企事业单位针对社会和市场需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并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合作,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式”培养的基本出发点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解决学校教学改革、学生安置就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数量及素质增长三方面的矛盾。订单培养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达到理想就业。 [1] “订单”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素。该模式能实现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三赢”的理论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践效果却是 “订单”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或只是表面上的合作,没有深度的融合。
一、“订单式”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沿海和中部地区、辽宁省部分高职院校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订单式”模式受到重视,但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或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具体表现在:
(一)校企双方的“订单”热情不对称,双赢机制长期缺位
高校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两者在社会职责、目标定位、利益追求以及运行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致使在双方的态度与合作程度产生了差异,形成了矛盾。国内“订单式”培养模式是“一头热”——学校满腔热忱,主动出击找“订单”(组织专人到企业进行人才培养方案调研并向企业表达联合办学的愿望);通过关系寻“订单”(调动全院上下所有教职工社会关系主动到市场上找企业联系,开放办学)。企业却态度冷淡,或是礼节上的应付或急功近利的合作。其根源在于订单培养模式“两张皮”,双方各想各的事,始终粘不到一块去。
订单教育是实现校企合作的必由之路。既然是合作,校企双方应该是平等的、自愿的、利益共享、权责共担。“双赢”应该是校企合作的前提,也是根本保障。 [2] 然而,一方面职业教育作为政府一直重点扶持的弱势群体,学校对政府财政过度依赖,市场意识普遍较差,等、靠、要的思想在校企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许多学校不愿意,也没想到要去寻找校企利益的共同点,不会去架设校企合作的平台。另一方面,企业一直是只有责任没有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双赢”机制长期缺位,合作的积极性自然不高。
(二)统筹协调未形成合力,向企业推介订单培养工作乏力
目前,高职院校订单教育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导、研讨和自由实践阶段,只有教育主管部门倡导,理论界也极力对此种办学模式的提出大力赞赏,但人力资源、经济、科技部门等配合不够。关于校企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条款,但却仅限倡导、鼓励,而缺乏强制规定。地方上也仅有宁波等极少数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其中出现的较多的字词还是“鼓励”和“应当”,同时也不乏“按国家有关规定”等字样,在上文乏力的情况下,这种条例对推进校企合作的强制作用很难有效发挥,正因此,当前各地的订单教育更多地呈现偶然性、突发性、阶段性、局部性等特点,而普遍缺乏学校与企业长效合作机制。               
(三) 信息不对称给企业、学生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竞争激烈,而人才培养周期相对较长,2-3年后极有可能出现企业无法“接单”和学生不愿意到企业工作的情况。 [3] 例如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部分企业经营状况收到影响,不得不压缩用人计划,从而导致订单式培养的学生未能全部被企业接收。由于订单培养是为企业量身订做的,人才的专业化程度高,到其他企业有时很难实现就业,对学生来说就意味着很大的风险。还有的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盲目跟风,进入“订单班”后,发现自己选择的企业不够理想,而后来的招聘单位更好,于是不计后果地违约,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致使企业不敢轻易下单。
(四)缺少相关政策法规支撑
这导致高职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校企合作后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事故处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的解决没有遵循,校企合作难以深入推进。
二“订单式”培养困境化解的对策
“订单式”培养就其模式本身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步入了困惑。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有效措施,使其走出困惑。
(一) 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改造高职院校教育模式
1 发挥高职院校品牌优势,形成办学特色。在教育市场上,要获得企业的人才“订单”,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最根本的因素取决于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专业实力以及社会声誉。专业实力强的院校有充足的师资、合理的教学计划、完备的教学设施,培养的学生素质高、岗位适应能力快、能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这样的高职院校更容易引起企业的关注,最终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与企业合作,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4]
2 合理配置教学资源。首先,学校设置专业必须与院校所在区域的 经济 发展与产业结构非常匹配;其次,要增加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力争使实训设备满足 订单 要求。在教学硬件满足之后,还需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 双师型 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不但要精通理论和业务,而且还要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能够进行实际指导。需要学生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教师必须自己首先精通,这样才能真正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保证 订单 嫌?氖迪帧?/span>
3 紧跟市场需求改造专业设置高职教育是面向区域经济的,区域经济中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行业发展对高职教育的专业构建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据测算,今后两年,与我省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化工与制药等领域,高级技能型人才缺口达30万人,中级实用型人才缺口18万人,未来5年我省需82万技能型人才。省、市有关部门应立足于服务三大战略,结合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需求,强力推动高职院校增设制造大类、制冷与空调技术、供用电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道路桥梁技术、船舶工程技术等市场需求大、就业形势好的专业,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搭建校企合作的沟通平台,推动院校与企业联姻
1 、政府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成立由教育、经贸、人事、劳动、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设立的“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办事机构,协调校企合作的各方利益,规范、监督校企合作组织及其行为,领导、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2 通过财税等政策支持企业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 将企业用于合作教育的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税收减免或抵冲税收。对于高职院校进行规模化“订单式”培养的企业实行专项补助,调动企业参与订单教育的积极性。同时, 设立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源给予适当资助。
3 、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表彰鼓励先进。 以此激发企业重教、支教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的舆论环境
(三)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扎实推动校企合作
目前,浙江、江苏、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纷纷组建以专业、行业为纽带,以企业为依托的职业教育集团。他们通过这种集团化办学方式,促进了职业教育资源和优势互补,提高了办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建和利用职教集团,这是中小企业实施“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 在省内要以国家重点高职示范院校为龙头,开展建立我省职教集团的试点工作。可以结合地方的区域经济优势,在沈阳和大连两个城市进行试点。可先在沈阳以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为龙头,打造机械制造业的职教集团;在大连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打造船舶制造业的职教集团。待取得经验后,陆续组建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旅游业、服装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职教集团,既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又与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规模化为企业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校企合作的促进作用
1 、汇总中小企业需求,形成人才需求“订单”。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非常渴求“订单式”培养的人才,但需求相对零散,较难形成“订单”,而且单独“下单”的成本也较高。对此,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多家需求相近的企业一起与高职院校合作,实现 “集体下单”。
2 、推动企业参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行业协会及时与企业沟通,搜集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能力要求,共同帮助院校制定和调整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学生能力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 、搭建校企沟通合作平台。推动行业协会定期举办会议和论坛,组织校企合作对话。推动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为学校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实习场所等各项辅助办学条件。
(五) 建立订单培养的预警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
1 、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规,对高职院校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等重要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订单式”合作教育过程中存在成果归属、产学问题、权益分配、亏损责任、违约责任等,仅仅依靠双方协商不现实。对订单式教育过程中学校、学生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规范,保护三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特别要明确界定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既要避免忽视安全的倾向,也要避免任何一方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制止企业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行为。 [5]
2 高职院校在选择企业时合作时,应对其资质进行全面的考察。 高职院校要密切与企业的关系,认真做好市场调研与论证,增强课程弹性,防范订单风险。
3、 提高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针对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的现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提高公民意识,增强责任感。尤其要增强学生契约意识,大学生已经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高职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签约一定要慎重就业协议书已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要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违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参考文献
[1] 戴裕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探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5):15.
[2] 王寿斌.校企合作需演好“三人转”[J].教育与职业,2010(6):39-40.
[3] 何万一, 刘盛?.积极探索“订单”培养权利满足铁路高技能人才需求[J].职教论坛,2009(3):21.
[4] 何玉宏,孙云志.工学结合:研究现状与发展初探[J].职教论坛,2009(6) 24-25.
[5 倪一纯.工学交替培养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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